馬來西亞目前尚未為個人制定專門的加密貨幣稅法或資本利得稅制度。加密貨幣是否需要課稅,取決於相關活動是否被視為收入來源或商業行為。來自頻繁交易、挖礦、質押或加密相關服務的收益,可能依據《1967 年所得稅法》被認定為應稅收入。作為長期、被動投資而持有的加密資產,通常不需課稅。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LHDN)透過其官方的數位貨幣交易稅務指引提供相關說明。
加密貨幣在馬來西亞不被認可為法定貨幣,而是被視為數位資產。稅務處理的重點不在於資產本身,而在於相關活動的性質——即是否構成收入或商業行為。
馬來西亞的加密貨幣稅務處理主要依據以下法規與原則:
若加密貨幣交易具有頻繁性、系統性,且以獲利為目的,相關收益可能被視為應稅的商業收入。
作為長期投資而持有、且僅偶爾出售的加密資產,通常不需課稅,因為馬來西亞對個人不徵收資本利得稅。
透過以下方式取得的加密貨幣:
均被視為應稅收入,並須以取得當日的馬來西亞令吉(MYR)公允市場價值計稅。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方式,其對應價值可能被視為應稅營業收入。
從事加密貨幣交易所、挖礦業務或數位資產服務的公司,須依照一般企業所得稅規則課稅。
被歸類為個人或商業收入的加密貨幣收益,須依累進個人所得稅率課稅,稅率通常介於 0% 至 30%,視年度收入而定。
取得加密相關收入的公司,通常須按 24% 的企業所得稅率課稅(符合條件者可能適用稅收優惠或中小企業稅率)。
馬來西亞對個人不徵收資本利得稅,因此,被動型加密投資所產生的收益通常不需課稅。
個人與企業須在向 LHDN 提交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所有應稅的加密貨幣收入。
加密貨幣收入必須以取得收入當日的 MYR 公允市場價值進行申報。
LHDN 要求納稅人保存以下資料:
若加密貨幣活動被認定為商業行為,相關虧損在符合一般所得稅規則的情況下,可用於抵扣其他商業收入。
由於馬來西亞不存在資本利得稅,被動型加密投資所產生的虧損通常不可抵扣。
NFT 被視為數位資產。頻繁交易 NFT 或從事專業創作所取得的收入可能需要課稅,而偶發性的投資出售通常不需課稅。
若空投代幣是作為商業活動的一部分或用於交換服務而取得,則可能構成應稅收入。
來自質押、借貸或收益農場的收入,若構成經常性或以獲利為目的的活動,可能被視為應稅收入。
關鍵在於加密貨幣活動是否系統性進行並以獲利為目的。交易頻率、組織程度與專業能力,皆會影響稅務分類。
加密稅務軟體可協助彙整交易紀錄、將數值轉換為 MYR,並支援收入分類,以符合 LHDN 的合規要求。
未申報應稅的加密貨幣收入,可能導致罰款、附加稅與利息。LHDN 有權對納稅人進行審計,並要求提供詳細的交易紀錄。
由於不徵收資本利得稅,馬來西亞對長期加密投資者而言具備相對友善的稅務環境。然而,來自交易、挖礦、質押或與商業相關的加密活動收入仍需課稅。正確的稅務分類、完整的紀錄保存以及及時申報,是符合 LHDN 要求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