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在《所得稅法》下將加密貨幣視為一種商品。這意味著,加密貨幣處置所得可能被課徵為資本利得(50% 列入應稅所得)或營業收入(100% 列入應稅所得),取決於納稅人的活動性質。透過質押、挖礦、空投與受僱關係獲得的加密貨幣通常被視為收入。加拿大稅務局(CRA)針對數位資產交易的分類與申報提供了詳細指引。
CRA 將加密貨幣歸類為商品,而非法定貨幣。所有涉及加密貨幣的處置行為——包括交易、出售與購買——皆適用以物易物交易規則。
加拿大的加密稅務規則主要依據:
將加密貨幣出售為加幣(CAD)或其他法幣屬於應稅處置行為。收益可能被視為資本利得或營業收入,取決於交易活動的性質。
加密貨幣對加密貨幣的兌換被視為以物易物交易。納稅人必須以交易當下各資產的公允市場價值(以 CAD 計)計算收益。
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消費會觸發應稅事件。所使用加密貨幣的價值決定了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透過以下方式取得的加密貨幣:
在收到時,應依其以 CAD 計算的公允市場價值列為收入並課稅。
若加密活動呈現商業特徵——例如高頻交易、商業目的或專業化交易——相關利潤可能被視為100% 應稅的營業收入,而非資本利得。
當加密收益被認定為資本利得時,僅有50% 的收益需要納稅。此規則通常適用於長期投資人。
CRA 會綜合考量交易頻率、持有期間、專業知識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商業意圖等因素。
資本損失可用於抵減資本利得,但不得抵減營業收入。未使用的資本損失可向後結轉 3 年,或無限期向前結轉。
加密收入須依個人或企業的邊際稅率全額課稅。
CRA 要求納稅人保存所有加密交易的詳細紀錄,包括:
投資人需於附表 3(Schedule 3)申報資本利得。企業則需使用標準商業表格將加密貨幣作為收入申報。挖礦企業可能同時適用 GST/HST 規定。
若加拿大居民持有的海外資產(包含部分海外加密交易所餘額)總值超過 10 萬加幣,則必須提交T1135 表格。
資本損失可抵減資本利得,可無限期向前結轉,或向後追溯 3 年。
營業損失可抵減任何形式的收入,但僅適用於被認定為商業活動的情況。
NFT 的出售或交換屬於應稅處置行為。利潤可能被視為資本利得或營業收入,取決於活動性質與交易意圖。
利息、流動性獎勵以及代幣交換,可能依實際情況被視為收入或資本利得。
準確的 CAD 估值與完整紀錄,對於區分資本利得與收入,以及正確申報至關重要。
加密稅務軟體可協助追蹤成本基礎、分類收入,並產生符合 CRA 要求的報表,如附表 3 與商業報表。
未申報加密收入或收益可能導致罰款、重新評稅與利息費用。CRA 會積極監控數位資產活動,並在必要時向交易所調取資料。
加拿大的加密稅務制度以商品課稅為核心,要求投資人將交易區分為資本利得或營業收入。在 CRA 規則明確、申報要求清楚的前提下,維持完整紀錄是合規的關鍵。